“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21)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21 号)
13.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 ,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
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
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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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 〔 2016 〕 36 号 ) 附件 3《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14.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
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2.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 2000 〕 84 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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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 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 (含)以上,
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 〔 2016 〕 36 号 ) 附件 3《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16.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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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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