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24)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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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 、 退役士兵 、 随军家属 、 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
值税优惠政策的 ,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 , 但不
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 、 修理修配劳务 , 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
目 (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 ) 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
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的纳税人,但不适用
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 ( 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 以
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 52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
21.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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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1.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 实行由税
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
2.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 由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 ( 含县级市 、 旗 , 下
同 ) 适用的经省 ( 含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 ) 人民政
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3.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
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 , 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
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 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
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 并由学校出资自办 、 由学校负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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