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89)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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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 2012 〕 27
号)第七条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 费 优惠
85.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 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 ,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
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 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
2. 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
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 2011 〕 107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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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第二款
86. 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 ,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 , 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 应在城市
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 征 ) 依据
中予以扣除 。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
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
〔 2011 〕 107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
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 2011 〕 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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