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91)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备金额 、 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 、 税款担保方案
等信息 , 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 省级税务局 。 省级财政
厅 ( 局 ) 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 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
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3.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
目的分期纳税方案 ( 包括项目名称 、 承建企业名称 、 分期纳
税起止时间 、 分期纳税总税额 、 每季度纳税额等 ) , 通知省
级财政厅 ( 局 ) 、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 省级税务局 , 由企
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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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
业发生名称 、 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 , 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
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
直属海关 、 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 , 申请变更分期纳
税方案相应内容 。 省级财政厅 ( 局 ) 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
关 、 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 , 并由省级财政厅 ( 局 ) 函告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 抄送省级税务局 , 报财政部 、 海关总
署 、 税务总局备案 。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
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 ,
省级财政厅 ( 局 ) 、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 省级税务局不予
受理 , 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 , 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
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5. 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
关关区内申报进口 。 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 , 承建企业对未
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 。 海关对准予分期缴
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 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 , 由
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 。 如违反规定 , 逾
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 , 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 , 已进口设
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 起 3 个月内缴
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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