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话”陪审丨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本法在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四种情形,并且还规定了违反“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充分显现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强制性义务。
3、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应当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
不得在公共场合、新闻媒体上发表对未审结案件或有损生效判决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因故不能参加审判活动,应当在案件审理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退出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并由人民法院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由于职业或岗位发生变动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陪审职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申请。
实践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担任人民陪审员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民陪审员并非一项职业,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与奖惩应当严格区别于法官,只是对其参与案件基本情况的记录,同时有利于做好与所在单位或组织的沟通,既不是给人民陪审员施加不恰当的压力,也不是为了鼓励人民陪审员片面追求陪审案件数量。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作为一项常规的制度设计,同时也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无需采用过于严苛的考核奖惩措施。
供稿丨孙亚峰
编辑丨陈俊声
审核丨赵大为
原标题:《共“话”陪审丨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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