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下)(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后续侦查是案件侦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询问证人、勘查现场、搜集情报、发现线索、审查线索、检索档案以及各种秘密侦查措施等。美国的后续侦查一般都采取侦查员个人负责制,而重大案件的后续侦查则多由专案组负责。根据美国兰德公司的调查,每个侦查人员手中平均有20至30个待侦案件。这些案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急办案件,即已经掌握重要线索、破案有望的案件;第二类是应办案件,即没有掌握破案线索的重大犯罪案件;第三类是待办案件,即没有掌握破案线索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来说,侦查人员在接手新案之后都要进行一些例行的调查,如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布置“耳目”搜集有关情报等。这些调查工作一般不会超过3天,然后侦查人员便根据案件情况对其进行“归类”,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调查。因此,虽然每个侦查人员手中的案件不少,但真正“活着”的案子一般只有二三件,其余都是“挂案”或“死案”。
美国警察在犯罪调查中经常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包括化装侦查、诱惑侦查等手段。例如,在1980年初,美国联邦调查局搞了一个“阿伯斯卡姆”行动。一名特工人员化装成阿拉伯石油大亨向国会议员行贿,结果使一名参议员和六名众议员犯了受贿罪,而且使其他一些政府官员受到了牵连。又如,佛罗里达州的一名法官在审理一起诈骗案之前同意接受被告人的贿赂,结果他自己被送上了被告席。事后他才得知那个被告人实际上是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人员。这些案件在美国社会中掀起了轩然大波。虽然联邦调查局的行动很有成效,但是也有人批评这种行动是具有诱人犯罪性质的“侦查陷阱”,因而是执法机关不应该采用的行为。总之,如何规范警察的犯罪调查活动,既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
九、选择性起诉与辩诉交易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决定起诉权是美国检察官最重要的权力之一,这种权力具有几乎不受审查和监督的独断性。美国检察官权力独断性的另一个表现是在“辩诉交易”活动之中。
美国的刑事起诉制度是在英国的控告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然而,美国并没有承袭英国的“私诉”传统,而是早在殖民地时期就确立了刑事“公诉”制度,即由检察官代表人民或国家对犯罪者提起诉讼。
美国的检察官虽然可以指导甚至直接领导警方的犯罪侦查活动,但是他们并不享有一般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上,检察官无权监督审判活动,只能作为与辩护律师平等的一方律师。不过,他们在司法程序中仍有很大的权力。决定起诉权就是美国检察官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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