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下)(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美国之所以能实行双轨制“侦查”,除了采用抗辩式诉讼制度这一前提之外,还有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私人侦探机构和民间司法鉴定人员,可以满足辩护方的调查取证需要;其二是法律保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初期阶段就可以接触被告人并了解案情,从而有调查取证的时机;其三是各地执法机关之间相互独立,有可能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提供方便。
诚然,双轨制“侦查”中的“双轨”并不均等。一般来说,公诉方调查的力量和条件都优于辩护方,因此就查明案情而言,辩护方调查往往只是对公诉方调查的补充。换言之,在辩诉双方的“竞赛”中,以检察官为“领队”、以警方侦探为“主要阵容”的起诉队占据着主动进攻的位置。
美国大多数警察机构的犯罪侦查都采用“二步模式”,即巡警负责案件的初步侦查,刑警负责案件的后续侦查。巡警接手案件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巡警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过程中发现了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第二,巡警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过程中接到受害人或有关人员的报案;第三,警察局总部在接到受害人或有关人员的报案后通知在附近执行任务的巡警赶赴现场或前去询问报案人。
在有现场的刑事案件中,巡警在接手案件后应该立即询问受害人或目击人,并负责保护现场。在有些情况下,巡警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以决定是否需要请专门技术人员前来勘查现场。初步勘查一般仅限于对现场状况的静态观察,以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证。美国的警察机构一般都有专门负责现场勘查的技术人员。他们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和提取的各种证据要提交实验室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
巡警在完成初步侦查之后要向警察局总部提交一份简要的书面报告,包括案件的性质、现场的情况、有关人员的陈述和已知的破案线索等。警察局总部指挥中心或犯罪侦查部门的领导在接到初步侦查的报告之后,应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的报告(如果有的话),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然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破案的可能性,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将立案侦查的案件按照一定原则分配给不同的侦查部门或人员。
但20世纪中期以来,特别是70年代以来,美国的大中型警察机构中出现了专门化侦查的趋势。这些警察机构把侦查人员分为若干队组,分别负责凶杀、性犯罪、盗窃、抢劫、诈骗等类案件的侦查,因而其案件分配也是以案件种类为基础的。与此相反,采用一般化侦查的警察机构没有这种专业划分,因此其案件分配是以管辖地域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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