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厘米枪形钥匙扣案”宣判,3人被判3到4年,12人免予刑事处罚(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华是李华的辩护律师之一,法庭上,他为李华作了无罪辩护。杨卫华指出,本案中,检方指控李华等人制造、买卖的枪形钥匙扣犯罪,依据是公安部枪口比动能1.8焦/平方厘米的标准。
“因该标准比较低,造成我国自2010年前后出现枪案频发现象。”杨卫华强调,涉枪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类别之一,量刑极重。
“刑法上的枪支仅指火药军警制式枪支,不会指用于玩耍收藏的枪支模型。本案枪形钥匙扣只有几厘米,不可能被认定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法益,正如弹弓、小石头、筷子、手机这类可致眼部重伤的硬物不可能认定为危及公共安全一样。因此,该标准与刑法对涉枪犯罪的保护法益和严厉惩罚不符。”
杨卫华说,本案所谓的自制弹,由铁丝、铜壳、砸炮药、小珠子构成。这些材料都是完全合法、可以正常购买的民用产品。“使用砸炮药制作这种钥匙扣自制弹最多可以说是不恰当使用烟花爆竹,不可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造子弹。”
(律师称填装弹丸需拆开枪形钥匙扣)
李华的另一辩护律师王学明认为,认定李华犯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应予排除; 李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所制造的枪支不会造成伤亡,没有社会危害性,应宣告无罪。
许凡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认为,涉案枪支不是枪支,不应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标准认定枪支,许凡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制造的枪形钥匙扣仅是五金饰品,用于收藏,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许凡无罪,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华商报记者获悉,近年来,我国采用“测定枪口比动能法”,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相较此前采用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有近10倍的降幅。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上述标准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争议根源。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根据“枪支”实际的致伤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观故意等因素来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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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被判刑三到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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