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厘米枪形钥匙扣案”宣判,3人被判3到4年,12人免予刑事处罚(4)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12人免予刑事处罚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所制造、买卖、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许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所制造、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亦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梁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亦系主犯。鉴于其所制造、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也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关于本案的枪形物是否为枪支,鞍山法院认为,本案的鉴定意见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鉴定意见证实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故对辩护律师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1年6月4日,鞍山市中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许凡犯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梁胜犯非法制造、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梁某某等12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4厘米枪形钥匙扣案”宣判,3人被判3到4年,12人免予刑事处罚


(6月4日,该案一审在鞍山市中院宣判)
05
律师对一审判决表示遗憾
两名主要被告人将上诉
杨卫华介绍,一审宣判后,李华当庭表示上诉,其他人当庭未发表意见,“据我庭审后了解,很多人亦表示上诉”。
杨卫华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判决结果证明鞍山市中院注意到了本案的特殊性,他对此心存感激。“但毫无疑问,有罪判决令人遗憾”,所以杨卫华支持李华上诉。“一审判决第一被告4年、第二被告3年半、第三被告3年,其余12名均定罪免刑,这已经是律师能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尽管上诉的实际效果已经不大,但我仍希望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特点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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