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专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21-40问(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在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改革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已不再将论文、专利、头衔等情况作为申报项目的限制性条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评审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代表性论著上限由10篇减为5篇;国家科技奖励评价中强调突出实际贡献,淡化“帽子”、“奖项”作用,不再填报是否曾获得省部级奖等内容。科技人才评价政策涉及科技、教育、人社、财政等多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多主体,要按照《建议》要求,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部门、地方统筹协调,推动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落实、落细、落准,真正见到实效,从而不断增强科技人才获得感。
22.为什么要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答:《建议》提出,“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这一看似小切口的改革,却是强化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一项大政策,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具有重要的牵引作用。
所谓职务发明,其突出特征就是科研人员于在岗状态下,或执行单位指派任务,或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展创造性活动,所形成的发明创造。集聚了大量科研人员的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是职务发明和专利数量最为集中的地方,但一直以来存在发明技术质量不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转化周期长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说到底就是缺乏激励相容的权属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
近年来,在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相关机制改革上,已采取了若干改革措施。一是“三权”下放,即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二是收益全留,成果转化所得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三是提高分享比例,将职务发明转让收益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一般都提高到不低于50%,设立了对科研人员股权奖励办法。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权益分享机制,其必要性和有效性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第一,科研人员分享职务发明成果权益适应了创新时代发生的要素稀缺性的重大变化。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是价值创造的两大来源。进入创新时代,人力资本成为稀缺资源,是价值创造的重要来源。创新劳动就应该在科技成果产权和收益分享中拥有显著份额。尽管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于职务发明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科研人员充分发挥主动性能动性进行创造是关键因素,因此要更多地将职务发明创造权益归属于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形势迫切,更需要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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