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越界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处罚边界(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突破技术防护措施虽未抓取数据,亦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无论是否获取数据,均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使进入非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未抓取数据,但如果网络爬虫过快或大量重复访问,进而干扰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突破技术防护措施抓取数据,需结合数据类型具体判断。数据的法律属性体现在其承载的信息内容上,也是判断法益侵害的有效指引,需结合爬取数据的类型展开分析。根据法律是否予以特别保护,可以将数据划分为普通数据与特殊数据。如果爬取互联网公开的普通数据,原则上不构成犯罪,因为公开数据忍受爬取也是互联网互联互通本质的体现;如果爬取非公开的普通数据,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果仅爬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特殊数据而无后续利用、披露、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则仍需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旦行为人有提供、出售、披露、信息网络传播等后续行为,则需全面评价前后两个行为。当然,尽管存在爬取特殊数据和后续侵犯特殊数据两个行为,但二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以从一重罪论处即可,无需数罪并罚。
需注意,刑法第153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仅大量爬取公民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利用爬虫技术破坏性访问,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性访问既包括恶意大量访问行为,也包括任意删除、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众所周知,网络服务器的承载有限度,网络爬虫频繁大规模访问,会大量占用服务器的带宽和运算能力,严重增加处理和注销负荷,如果不加控制持续访问,必然影响正常的网络服务,甚至导致网站或网络平台崩溃,可能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恶意删除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甚至删除信息系统功能,后果严重或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以规范目的限缩处罚范围
事实上,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的罪名多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应据此立法目的将无实质法益侵害性的爬虫行为出罪,限缩刑事处罚范围,以实现数据开放、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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