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谈判决与裁判意见(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印象派”要承担的风险在于,他们在庭审之前无法真正掌握案情,导致对庭审节奏的掌控不一,当一个充满智慧的问题终于出现在他们的脑海中时,(想)向辩论双方提出(却)为时已晚。当我在澳大利亚谈论到这个问题时,我不小心承认了自己是一个“印象派”。几天之后,《每日电讯报》刊登了一篇报道,标题是“英国的顶级法官承认他不阅卷”。
22.辩护律师在上诉法院口头陈述辩论意见时,通常很难知道应该如何陈述,因为法官不同,经验不同,阅读(卷宗)的程度也不同。如今,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庭审前一般都会举行一个15分钟的会议。但在我的经验里,很难预计会议中有多少时间(如果有的话)被用来讨论具体案情。如果他们真的讨论了案件,那么法官们(会后)对案件的熟悉情况会大致相同。但通常,尤其在更具争议性和更复杂的最高法院案件中,我发现大法官们会避免公开表达任何暂时性的观点,即使只在大法官们之间。
23.在案件结束后,他们肯定会讨论案件,通常是在庭审后立即进行。我认为,上诉法院的法官们之间的内部讨论不仅符合法律要求而且有价值。任何上诉法院的功能在于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律是有原则、清晰和合乎情理的。这也是为何最高法院会选择审理他们认为事关对法律进行澄清、更新或整理的案件。上诉法官们的优势不仅在于有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的辩词、下级法院法官的观点,还在于能够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反复讨论。这在我看来,都是非常必要的。
24.在我参与的一些最高法院案件中,庭审后法官之间会形成相当广泛的不同裁判意见。如果他们坚持己见,会形成包含不同论理的一系列意见。即使所有法官对裁判结果达成了一致,也很难甚至是不可能归纳出判决要旨(ratio)。有时候,由于法官都坚持自己的观点,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但我认为最高法院有义务尝试并尽力去缩小分歧并达成判决要旨,或者至少使分歧乃至困惑最小化。
25.我不赞同认为每个上诉法官有必要或有可能在浏览同事草拟的判决前撰写自己的判决的观点。这一观点有时获得支持的理由是:如果一名法官在其撰写判决前受到另一名法官判决的影响,会有损其裁判的独立性,对当事人也不公平。但是,如前所述,解决任何对当事人不公的风险的路径应该是,赋予他们对法庭新观点提出意见的机会。在我看来,庭后讨论和判决初稿的传阅与裁判的独立性无关。在上诉案件中,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合议庭既是作为独立个体的法官的集合也是一个单独的司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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