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附公开判决书)(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家一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对于其是否知道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可以考虑一家一公司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销售者具体销售行为的外在表现。本案中,一家一公司预防侵权损害成本远低于侵权损害风险,结合一家一公司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时仅以裸杯展示的行为,应当认为一家一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关于赔偿数额,被诉侵权商品价值较小,侵权规模不大,且一家一公司仅为销售者,希诺公司在另案中起诉了生产商。考量权利人此种维权方式以及损失填平情况,不应出现权利人获得司法赔偿远超出其正常损失范围而获利的情形,故法院判决一家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对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方面进行量化的创新性案件。在权利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销售者的主观过错时,可根据损害成本与预期损害的关系,结合销售者的具体销售行为来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对于赔偿数额,即使采用法定赔偿,也应对案情具体分析,避免出现权利人获得司法赔偿远超出正常损失范围而获利的情形。本案的裁判,对认定销售方主观过错责任及依法公平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案例三
“BORDEAUX波尔多”集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简称波尔多联合会)
被告: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简称云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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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波尔多联合会系“BORDEAUX波尔多”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6月19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于2016年5月17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45个附属产区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云雀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葡萄酒商品上分别使用了“bordeaux”“BORDEAUX”标识,并标示有“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网站宣传中有“产品以法国原酒国内灌装和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为主,所有产品均手续齐全,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波尔多联合会认为云雀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云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雀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诉葡萄酒商品并非来源于波尔多特定产区,云雀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葡萄酒商品上标注“波尔多法定产区”,并在其网站上宣称“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明显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及质量信誉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云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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