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然|我国算法歧视的类型、根源及协同治理路径探究(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此外,“由于不可解释隐忧的存在,我们事实上并不能将相关责任完全置于算法设计者身上,这便自然带来监督与问责的难题。”因此,现有侵权归责原则难以适应算法的运行逻辑,导致公民个人维权陷入困境。
四、算法歧视的协同治理路径探究
算法歧视协同治理路径的必要性
1.协同治理路径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在综合治网格局下的多主体共同参与下,网络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果,网络生态环境不断得到净化,而随着互联网领域的不断发展,其背后核心技术——算法也不断升级,综合治网格局也应随之不断更新与改进,以更好适应日新月异的算法技术。因此,针对算法的专项治理计划也逐渐提上日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九部委于2021年9月颁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打造形成政府监管、企业履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算法安全多元共治局面。2021年11月16日,为化解算法技术带来的算法歧视、不正当竞争等负面问题,网信办经过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指出算法应遵循的伦理等原则,并提出建立公众监督、监管互动的算法治理格局。算法歧视作为算法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其治理路径依旧需要以算法多元共治格局为依托,在此基础上,从算法歧视的根源出发,完善不同主体的治理路径,以求建立完善的与算法治理相配套的算法歧视协同治理体系。
2.可实现算法技术与利益主体的良性互动
“算法源于社会场景并因在实践中的应用而不断被优化,作为智能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其可持续发展,需要整合社会多方力量,以形成立体的协同合作体系来助力算法的演进。”以美国及欧盟为代表的算法治理为我国探索治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学界也广泛提出了对算法歧视治理模式的构想。有学者提出,“由于算法歧视的表现形式多样,因此算法歧视的治理也应以不同场景为界分,不同场景下算法服务者所负担的算法解释义务应不同。”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在公权力规制失灵的情况下,引入私人治理模式应对算法歧视,通过赋予不同私主体以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等司法方式去解决算法歧视带来的权益损害问题”。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以算法的技术逻辑为入手点,指出算法运行机制与传统规制模式之间的偏差,以规范数据训练、提升算法程序运行透明度完善算法决策者的解释义务以及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机制以技术治理模式化解算法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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