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速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若干法律问题裁判规则探析(上)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若干法律问题裁判规则探析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立案二庭课题组成员:
龚雪林 闵遂赓 毛盈超 马悦
【编者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实务中常见问题之一。但是在这一领域目前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肖峰博士今日带来的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课题组成员:龚雪林 闵遂赓 毛盈超 马悦的研究成果,其中细致分析了责任主体认定、交强险和第三者险的赔偿问题以及其他典型问题三大类问题,并提炼了裁判规则。供大家学习!
【温馨提示】正文共15800字,预计阅读时间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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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者作为侵权行为人,通常是第一位的责任主体,但是在很多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最终的赔偿责任是由其他主体承担。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是“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标准。运行支配是指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运行的地位,运行利益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特殊情形下,如何准确适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标准是一个难点问题,尤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交织中的案件中准确认定责任主体是审判实践的分歧所在。
(一)快递业特许经营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问题引入】被特许的小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作为特许人的大型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
【观点梳理】有关特许人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主要有四种裁判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的侵权主体是被特许人的工作人员,与特许人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故特许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当前主流裁判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属于企业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故应由特许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特许人从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中获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种观点以省高院(2020)赣民再24号案为代表,再审判决认为,特许人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规则探析】本课题倾向于认同第四种观点,认为特许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更为合理,理由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对外的同一性理论,即整体性理论。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使其在外部表现为一个整体,受害人不用也无法考虑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故责任人应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快递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用于工作服装、交通工具、装潢装饰、广告宣传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对外具有同一性特征,且具有紧密的利益联系,第三人无法得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完全排除特许人的责任,与社会公众的普通认知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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