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速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若干法律问题裁判规则探析(上)(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二,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也即报偿理论。行为人的行为或者责任人管领下的对象是为责任人带来利益的,享有这种承受利益的权利就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义务。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模式从被特许人处获得商标使用费、网络资源服务费等直接利益,通过大量的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特许人还会获得市场份额扩大、知名度提高等间接获益,由特许人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完全排除特许人的责任,会导致特许人为扩大经营而降低被特许人的加盟标准,将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资力薄弱的被特许人,从而最终将风险转嫁给不特定第三人和社会公众。
第三,根据控制监督理论。责任人需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因为责任人对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控制监督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责任人对行为人的控制监督使得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受限,责任人的意志得以扩张,故责任人应当对行为人在其监督控制下对第三人侵权承担责任。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特许人有权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权根据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被特许人采取经济处罚、整顿警告、解除合同等措施,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员工提供业务培训等。例如,(2020)赣民再24号案中,案涉合同第七条约定,7.1(1)特许人有权制定《韵达速递营运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由被特许人执行;(2)特许人有权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3)被特许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不规范营运,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特许人的责任。
被特许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受到特许人诸多的管理监督,在特许人监督管理不力时,特许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四,根据规制转嫁经营风险理论。现代经济活动中,大企业利用法律制度规避转嫁经营风险情形大量出现,对此应予以严格甄别处理。在快递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将本应由特许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给被特许人,而被特许人处于较为弱势的合同地位,无法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提出磋商更改,只能被动签署,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并非被特许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五,根据社会责任理论。现代侵权法逐渐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侵权法存在的价值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通过一系列的公共制度设计,将损失分散开来,以避免给特定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在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一般规模较小,被特许人对外侵权时,如完全由被特许人承担责任,将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被特许人竭尽财力赔偿而破产等情况,均不利于经济社会稳定。由特许人对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分担被特许人的经营风险、保证受害人得到赔偿,对于经济社会生活正常运转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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