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速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若干法律问题裁判规则探析(上)(10)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结论】特种车辆如挖掘机、吊车等在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他人损害作为免责事由或排除在保险范围外的,保险人对相应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受害人或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问题
【问题引入】超标电动车车主应否购买交强险以及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
在对上述问题的处理上,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裁判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超标电动车不是机动车,超标电动车车主投保交强险不具有政策上和实践操作上的现实可能性,故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判决超标电动车车主先行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交警部门将超标电动车作为机动车对待,那么在民事赔偿领域,也就应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进行认定,超标电动车车主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规则探析】本课题认为,探讨超标电动车交强险责任承担问题,首先需回应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我们认为,上述裁判观点中以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将超标电动车按照机动车对待为由,从而直接认定超标电动车就是机动车的观点值得商榷。不可否认,交警部门对于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方面参照机动车的规定处理是妥当的。且即使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在对超标电动车引发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也应参照机动车的规定处理。这是因为,交通事故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应当遵循侵权归责原则和风险责任相匹配的一般认识。法律之所以区别机动车、非机动车设置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化归责原则体系,主要就是考虑到机动车在速度、质量、风险防范能力、危险回避能力等方面均优于非机动车,故按照优者危险负担、优先保护人身权、合理倾斜保护弱势方等原则进行了平衡设定。
而相较于国标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而言,超标电动车在速度、整车质量、制动距离等方面超出非机动车的国家标准,其安全风险和破坏力比非机动车更大,引发的损害后果也更严重,因此交警部门对超标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往往也是参照等同于机动车的作用力进行判断。基于此,当超标电动车的运行风险已经超出非机动车法定标准的范畴而达到机动车的程度,那么对其驾驶人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参照适用机动车的道路运行规则以及相应的侵权归责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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