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法取消献血补偿金、用血互助金(附全文)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决定对《上海市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医疗机构应急采血”。
2.将第九条修改为: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3.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采血、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采供血机构在执业场所以外设置采血点或者配备流动采血车,应当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4.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献血者及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按照下列规定,减免上款规定的费用:
(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5.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并修改为:
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献血;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删去第二款。
7.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8.其他修改:
将相关条款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居民身份证》”统一修改为“有效身份证件”,“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血站”修改为“中心血站”,“收据”修改为“专用票据”。
《上海市献血条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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