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法取消献血补偿金、用血互助金(附全文)(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二)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拟订医疗临床用血计划,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血液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市血液管理机构批准后安排医疗临床用血。
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本市供血的情况,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到市血液管理机构指定的采供血机构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医疗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三年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为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三条采供血机构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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