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轻罪适用中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背离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 林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下刑事立法中出现轻罪立法渐趋增加的势头,对此我们不得不予以客观的反思。一方面,我们不应僵化地理解刑罚谦抑化原则,考虑到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乃至新的利益体系中法益保护期待的增加,犯罪尤其是轻罪的增设几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新罪的法定刑可能渐趋轻缓而成为轻罪,而过去的违法行为有必要有可能在性质上升格为犯罪,从而导致轻罪增加。另一方面,我们应当警惕轻罪立法可能的泛化,尤其要更为紧迫的反思,在一个将犯罪视为极其严重的秩序背离行为的刑法观下,倘若不进行犯罪观、刑罚观乃至犯罪人观的变革,轻罪的增加将会加剧刑罚结构的撕裂、刑罚理念的背离,产生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之间的失衡。
在司法上,更需要注意轻罪适用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和维护。轻罪设置本身和法益的变化所导致的处罚范围的扩大,固然是立法的目的,但也日渐成为司法的隐忧,实务上应当保持一个较好的平衡。不应当僵化地适用轻罪规范,甚至以为轻罪的刑罚较轻,重的不过是几个月拘役,轻至罚金,而失去了对犯罪成立的严重后果的警惕,有些检察官、法官甚至完全失去了对被告人成为犯罪人员之后所遭受的权利剥夺应当具有的职业严谨和应有的同情。
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高空抛烟头案为例,2022年1月至2月,被告人在9层家中多次从卧室窗户丢弃未熄灭的9个烟蒂,而被认定成立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按照笔者所了解的信息,高空抛烟蒂被定罪的案件极为罕见,其所判刑罚也不可谓不重。按照法官的解释,被告人多次从卧室窗户向外丢弃未熄灭的烟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未熄灭的烟蒂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高空抛物罪。
过去我们将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并将最高刑确定为一年有期徒刑。这样的设置降低了对其公共安全的危险及其程度的认定要求,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仍然限定地要求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成立犯罪。因此,要综合考察行为人抛掷物品的次数、重量、危险程度、物品坠落场所的人员、财物损失状况等因素。在此,抛物行为超出社会一般容忍程度而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危险性及其严重程度必须加以考虑,不能不分场合地把社会容忍的一般风险行为、不良习惯等轻易地作为犯罪,哪怕是轻罪处理。在本案中,无论如何不能将抛掷9个烟蒂的行为理解为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其处罚必要性和正当性均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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