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之间的借款能否要回?这些细节要注意(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宋女士及宋父辩称与董先生从未在借贷关系上作出过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相互资金往来频繁,且转账的金额未注明是借款,双方存在较长时间的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均承担生活支出,结合双方的特殊关系以及复杂的相互资金往来情况,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民间借贷合意以及具体的借贷金额。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宋父之间有资金往来,也不能证明被告宋父有对被告宋女士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董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账用途应备注
借条签署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14年下半年,伍先生和尹女士因工作原因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同居生活。2015年11月22日,尹女士给伍先生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现由于各种原因生活支出等向伍先生借款80000元。2017年,两人分手后,伍先生通过微信向尹女士催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尹女士返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而尹女士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欠条因伍先生诱导,为维护双方共同生活而出具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2019年,尹女士通过支付宝向伍先生转账支付了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恋人关系并不意味着双方财务混同,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签署欠条的后果,同时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因被告胁迫下出具的欠条,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在双方分手后,经原告催要款项,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原被告就本案借贷存在合意,涉案欠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款项80000元,扣除被告已偿还的3000元,故判决被告应清偿原告欠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
偿还借款要明细
否则用途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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