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第三期】“你追我赶”致人伤责任承担需按责(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一、余某乙、余某丙(二人为余某甲的父母)应赔偿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9586.67元。抵除已赔付的30600元,尚应赔偿68986.67元;
二、学校应赔偿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5266.67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本案余某甲、张某甲、赖某某、张某乙之间的“游戏”是否构成自甘风险?二、案外人赖某某、张某乙应否对张某甲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三、张某甲的各项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四、余某甲及其父母、学校应否对张某甲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适用“自甘冒险”需满足三个条件:1、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2、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3、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具体到本案,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理解,“追赶‘抓’人”游戏出现人身损害后果并非“意料之中”的正常现象,不能扩大认定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学校主张本案适用“自甘冒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案外人赖某某、张某乙虽为案涉游戏参加者,但游戏中,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各自奔跑,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余某甲“由于自身速度快,刹不住”,撞到张某甲左肩,致张某甲身体失去平衡,向前摔倒,赖某某、张某乙的行为与张某甲受伤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两人对张某甲受伤存在过错。如果苛责赖某某、张某乙需承担赔偿责任,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利于构建健康、和谐的同学关系,故本院对各被告要求案外人赖某某、张某乙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余某甲的行为是造成张某甲受伤的直接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甲自愿参加游戏,奔跑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余某甲快速跑来时未能及时躲避,应认定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学校作为封闭式管理的全日制学校,应尽更高要求的管理、教育职责,但在案涉事故发生时未安排老师或其他教职工对走廊、教室、操场等场所进行巡查,在校医得出初诊结论后未能及时将张某甲送医,存在管理上的缺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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