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第三期】“你追我赶”致人伤责任承担需按责(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结合各方的举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余某甲、张某甲、学校的责任比例为:55%、20%、25%。
案例注解
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如果学生的玩耍行为在正常的范围内,由于偶然的、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过错。但未成年对危险的认知和危险的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危险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我们因对学生受伤的不同情境进行区分,来确定不同的侵权主体之间的赔偿责任问题。
(一)当学生之间因追逐打闹发生意外受伤时,赔偿主体应当是学生家长和学校。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理所应当的对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又对学校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九十九条、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校园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成为学校最终能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三)校外人员等第三人进入学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撰稿:李晓纯
原标题:《【民法典小课堂·第三期】“你追我赶”致人伤 责任承担需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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