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夫妻财产赠与情人此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2013年,黄某认识了罗某,之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7月至2020年9月,黄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多次向罗某转账,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期间,黄某还向被告经营的店铺10次刷卡1035000元,从该店铺拿走了部分烟酒、翡翠、珠宝。李某得知上述事实后,将罗某诉至法院,并将黄某作为第三人,请求确认黄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被告罗某返还原告李某夫妻共同财产56870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用。
诉讼中,被告罗某辩称,黄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多次向自己转账,是用于形成银行流水的“走账”行为,自己已经通过其他多种渠道超额返还。黄某在自己经营的食品店及珠宝店消费的1035000元,该款系黄某的实际消费,为正常买卖关系,不构成赠与,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黄某向罗某转账的款项多数是用于形成银行流水的“走账”行为,另有部分款项系用于向罗某经营的店铺购买烟酒、翡翠、珠宝,黄某实际向罗某转账赠与的金额为50万元。
【案件焦点】
黄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夫妻财产赠与情人此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本案中,除第三人黄某于2018年2月5日转账给被告罗某500000元用于购买商铺符合赠与之外,黄某与被告之间其余的转款行为属于“走账”“过流水”及买卖等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不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黄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黄某在与原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罗某形成情人关系,违背我国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传统美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黄某于2018年2月5日赠与被告罗某500000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应当依法返还该款。
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黄某对罗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罗某返还李某50万元,并支付相应保全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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