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夫妻财产赠与情人此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件评析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考虑,有权以家庭或者夫妻的名义从事一些行为,行使家事代理权。但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滥用家事代理权(如本案共有财产赠与情人),则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行为不对他方产生效力,另一方可以对抗第三人,即要求第三人全额返还。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本案中,黄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
第三,《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黄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形成情人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违背我国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传统美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共同奋斗所得,亦应用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生活和发展需要。本案中,黄某在已存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发展婚外情,并未经妻子李某同意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影响家庭和睦,更侵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罗某基于婚外情关系从黄某处获取其夫妻共同财产,有悖公序良俗,其主观上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夫妻一方将家庭共同财产多次、长期向情人转账,以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得有违公序良俗的情感利益,如果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中,将会体现法律的惩戒作用,对过错方进行相应惩罚。
供稿:李云侠、李维强
原标题:《【案例分析】夫妻财产赠与情人 此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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