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23卷目录(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内容摘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例,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预备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既遂。本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自己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即为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未实施后续行为,情节严重的,仅构成本罪;二是为他人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与他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想象竞合
4.个人信息裁判保护的程序路径研究
作者:赵宇翔(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法官)
内容摘要:尽管民法典没有将个人信息权列为一项法定权利类型,但司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结合系争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必要性、手段选择妥当性以及各方利益平衡等因素进行个案上的综合判断。在此基础上,可以着眼于裁判过程,从方法论上厘清相关案件的裁判思维及审理步骤,从而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证成提供一条理性、可检验因而也可复制的导出路径。诉的利益能够统合裁判过程中的各种考量因素,反映实体权益的应受保护性以及裁判解决纠纷的成熟性,因而可将之作为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新兴权利是否应当受到保护的基本判断标准。
关键词:个人信息 司法保护 诉的利益 裁判方法
5.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别判断及数量认定方法
作者:陈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别判断应从敏感重要性、内容映射性和信息隐秘性等方面从严把握。简历信息应属于一般类公民个人信息,适用“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行为人通过网络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应以实际交付量为准,购买人是否下载不影响数量计算。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类别 判断敏感重要性内容 映射性信息 隐秘性
6.2016年—2019年徐汇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情况统计分析
作者:徐世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官),朱以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法官),蒋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2009年2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随着法律的修正、相关部门法的颁布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已被网络渗透,公民个人信息背后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愈加凸显,此类犯罪仍然高发。徐汇区法院就近年来审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情况进行调研,梳理作案手段和案发规律,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犯罪预防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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