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不给抚养费,以孩之名再诉讼主张可行吗?(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黄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姻期间生育一子小黄,因两人感情不和,最终协议离婚。几经协商,确定孩子最终跟随黄某生活,黄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双方就此协议于2022年4月办理公证。后黄某因患疾病多次手术,因病更换工作后收入下降,同时再婚后又有一子,抚养压力变大,一年后,以孩子名义来院起诉,主张抚养费。母亲李某则称其再婚后也生育一子,目前无法出去工作,家里日常生活、还贷等都是由孩子父亲支持。经济困难,要求黄某按照协议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了原告由父亲抚养,母亲不支付抚养费,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但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能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显而易见,随着小黄年岁增长,相应经济开销将不同程度增加。此时黄某因患病收入下降、需同时抚养两个子女等原因,经济相对之前是更为困难的。因此为保障小黄的健康成长,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原告小黄的抚养费500元。
判决做出后,经三台县人民法院石安人民法庭承办法官多次主动判后答疑,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表示将参照判决履行,共同友好沟通,照顾好孩子的生活。
法官释法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中,要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及最终追求,在其他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发生冲突之时,未成年人利益应当处于更为优先的位置。本案中,虽然双方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遵循。但是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时,法院依法支持孩子主张,系基于儿童权益的必要保障。这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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