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情简介
原告顾某1与被告顾某2、顾某3均为同村村民,顾某2向顾某1提出借款请求,顾某1将5万元现金通过顾某3借予顾某2,2015年正月二十日(2015年3月10日)出具欠条1张,约定月利息2分,顾某3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未约定还款期限。2020年1月16日,顾某2向顾某1转账5万元。2022年7月14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80152.88元。
裁判结果
一、顾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顾某1归还借款本金49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9200元为基数,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顾某3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顾某2向转账原告5万元后,是否还要继续归还借款本息共80152.88元?2.被告顾某3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本金为5万元,利息约定为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双方的借贷合同成立于2015年3月10日,本案的受理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故2015年3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根据以上计算标准,顾某2在2020年1月16日归还5万元,2015年3月10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共计49200元,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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