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利息49200元;本金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9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应当以492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对于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顾某3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民法典未生效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为一般责任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生效之后,这会规定发生了重大变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都应注意,若想要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在保证合同中写明连带责任,若未写明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供稿:汪元玉
原标题:《【以案释法】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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