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案】绑架儿童天理不容快破快审依法严惩(9)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晚上7点,蒋单华的大姐打电话给蒋问是不是他绑架了吴伟,蒋说他没有参加。为证明他没有参加绑架,他让戈悦鸣回了一个电话给大姐,说绑架与蒋无关。他还要求戈悦鸣用自己的手机131开头的打给吴一民,要求尽快打钱。
第二天早上,蒋单华让女孩带吴伟去网吧,自己与戈悦鸣在去阜宁县城的路上催吴一民尽快汇款,在7500元到账后,到阜宁县城取出3000元。回到罗桥砖瓦厂后,四人一起用5元钱乘摩的到阜宁县益林镇汽车站。午后,将女孩与吴伟留在益林汽车站,蒋、戈两人到阜宁县城的建行柜员机去取款,直到被抓获。
2005年3月2日姜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蒋单华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五百元;对戈悦鸣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九百元。
戈悦鸣不服上诉,2005年4月5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历来是予以依法严惩的!
原标题:《【品案】绑架儿童天理不容 快破快审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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