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晨欣:法益衡量视角下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的法律限度(1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其次,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信任非中介化,法律仍未提供合适的理论基础支撑。换句话说,信任非中介化和互联网可信身份之间的关系存在天然的对立统一。法律认知科学使得原处黑箱中的大脑过程变得越来越清晰,那么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身份验证升级是否也可以逐渐透明化于用户手中?区块链技术的重要事件在于提供了金融行业更高效、更安全的交易,尤其是在智能合同领域。以土地所有权为例,目前,土地所有权交易环节包括向经纪人、托管公司、估价师、公证人和其他参与核查过程的中间人核实和记录房地产数据。有了区块链的某种协议,就可以创建一个具有安全密钥的数字链,使其能够像电子邮件一样快速低价地传输(不再需要各个具有信任中间环节的中介)。那么,这些具有独特性和密码安全的“数字所有权证书”,或许具有了不可生成、伪造、出售的属性,但其法律主体的参与地位和证书的公众价值意义,仍未有较完善系统的法理支撑。
当然,正如研究区块链的专家所述,通过某一特殊用途区块链,你在喝了一杯咖啡后,甚至可以追踪收获咖啡豆的农民到碾碎咖啡豆的人——你可以看到你买的每样东西背后的全部故事。同样地,他们也许能看见我们。
第一,新技术并不意味着等于法律,也不可替代法律。在区块链的应用中,智能合约可以省略现实生活中合同缔约的中间方问题,由链进行操作。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法律和现实存在的中介机构完全被技术所取代。当然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可以被用来弥补现有法律实行存在的不足,更多的是对法律程序的简化和效率的提高。法律监管是最终的监管结果,如果利用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则必然受到法律规制。例如严某、古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平台,以投资dgc虚拟币赚钱为幌子,拉人头发展下线,要求下线至少缴纳人民币680元(100美金)以上成为dgc公司会员。上线人员从下线人员缴纳的费用中抽取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获取非法利益。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两个直接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
最终,各被告人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归罪处罚。
第二,推动新技术的运用与法律监管的融合,就要加强基础法律理论的研究。中科院院士、中科院自动化所研究院谭铁牛提到,“诚然人工智能的春天刚刚开始,但其发展不应被当下热点一叶障目,加强基础扎实的原创研究是要务。”基础法律理论的研究从来都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之一。无论新技术的出现、发展、消亡和取代,都不应当停止基础法律理论的研究。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的法律限度研究,也应当从现象和问题出发,最终落脚于基础法律理论,以夯实的法理论证有力,支撑实务处理不断变化翻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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