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晨欣:法益衡量视角下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的法律限度(10)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这种法益体系中的个人与公共法益的冲突,不能因信息数量之多数或不特定而认为个人信息属于超个人。与私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益相对应,公共空间存在大量的私人活动,公民个人信息无时无刻都处在透明状态。但是,“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的运用,从客观上提升了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的能力,从而有助于抑制潜在不法者的主观犯罪动机”,这种基于犯罪预防的公权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并没有完全牺牲公民个人隐私和对财产进行侵害,可能只是“收集、存储和使用了广义上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处于紧急状态期间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表层管控和检测,对整个疫情控制和公共环境治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基于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法益和公共安全保护之间不可避免要进行法益衡量,至少是价值选择,那么就要让这种法益衡量和价值选择“尽量避免主观任意化而应使之具有符合客观现实情况的品格”。一方面要考虑到应受保护法益被影响的程度,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如果这种法益必须做出让步,那么它的受害程度如何。随着网络空间发展,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身份认证已经与物理世界中的人物属性日趋匹配,甚至比现实中的人物剖析和分析更为准确。这些行为过程、身份信息、生活习惯、性格喜好等描述信息,形成了对精准用户的全方位特性勾勒。很显然,这种全方位特性的画像准确度,在于平台或特定主体对公民数字身份的信息获取多少。而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成本不高,数据运营者缺乏网络信息监管审查的内在动力。“信息流动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二元关系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命题。
”因此,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兼顾二者的关系,不能单一地上位选择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益或公共安全法益,要做到法益平衡。公民个人信息法益并不当然让位于公共安全法益。合理保护理念是法益衡量中的重要理念。它在于通过正当合理,均衡保护的价值观,推动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的平衡。合理保护理念是指在个人自由与网络空间的数据共享中达到平衡,保护既不能过度也不能太窄。《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在违反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进而实施相关行为。我国法律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权基础是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或具体场景中的双方预期,其目的是要确保信息的合理流通与各方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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