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晨欣:法益衡量视角下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的法律限度(9)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法律无法照顾到网络空间的方方面面,但很明显地看到,身份问题引发的后果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关联到传统法律层面,尤其是侵犯用户法益触犯刑律的层面。
(二)法益衡量之冲突:合理保护理念
由前文可知,公民个人信息权既非传统民法权利,也非传统宪法权利,而是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具备人格保护、财产保护以及公共利益混合在一起的特质。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益实质在于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一种控制和支配权利,在控制和支配权利中,包含有使用、收益、删除、知情等内容。法益之间的冲突可以以权利冲突为基点,“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地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权利是法学研究中的基础论域和重要基点。纵观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的技术发展和政策变化,基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形势政策等主张也说明了新型权利论证问题的重要视角。通过对正当权利进行法律保护,进而实现法益保护的目的,能够保护公民权利免受侵害,并起到犯罪预防的良好作用。
当防范权利滥用或者法益冲突后相互让渡和推进是因为违反或缺失了社会信任而产生,这种主动形式的原则或者公民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法益冲突矛盾。但是,随着科技发展,新技术的产生和智能化,公民很大程度上无法意识或难以对现代化产品进行防范,法律保障必须建立在更在广泛的基础之上。“无论这样被保护的权利的确切性质是什么,都不会是由契约或特殊信赖关系产生的,而是一种对世权。”
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和互联网平台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公权力机构获取公民信息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益冲突。获取信息的权利和保护的权利是两项基本和平等的权利,二者围绕信息公开的程度和限度展开博弈。“以权利衡量认定应受保护的领域,可以促进混合法益保护中的和谐状态。”一方面,它将个人针对国家的正当程序权利主张转嫁到针对信息收集者与信息处理者身上;另一方面,它借鉴了合作治理中的意思自治与国家监管。公民个人信息权是包括人格尊严、隐私、财产等混合一体的信息权,是对个人信息的一种控制和占有。它是一种积极的支配权和对世权,公民能够基于个人意志自由对个人信息进行控制。马克思认为,“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如果只强调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甚至技术发展做出让步与索取,而忽视了对基本权利包括自由、尊严的保护,那么“生活恐怕没有任何安全和自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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