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问诊冒用医生姓名,侵权了!(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假冒即冒名顶替,是指擅自冒充他人的姓名实施行为,其实质是造成姓名与人本身的同一性的混淆。涉案网站未经李涛授权或同意,假冒李涛的名义在网站上提供问诊回答服务,构成姓名权侵权。
2022年12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裁决。法院对李涛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该公司通过其网站首页向李涛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精神损害抚慰金已赔偿完毕,双方正就具体赔礼道歉内容进行协商。
【案例分析】
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健康咨询管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群众提供的健康咨询而非诊断治疗的服务。本案中,该公司经营的某网站所提供的内容,即为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
是新兴业态
也是风险潜藏地
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是健康服务体系的新兴业态,也是现代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区别于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制,未取得互联网诊疗准入资质的机构,不能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但能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以互联网为载体,突破了时空限制,简化了咨询流程,让居民可以随时、及时获得专业指导并进行后续精准就诊,在与线下健康咨询服务形成优势互补的同时,有效缓解了医疗机构的诊疗压力。与此同时,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也出现了回复内容过于随意、回复主体身份不实、名为健康咨询实为广告宣传、以健康咨询为名发布淫秽色情信息等不合规甚至违法行为,给患者的生命健康带来较大潜在风险。
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患者、医生群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好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秩序,无疑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内容。
协同治理
维护秩序
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的有序、规范、健康发展,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主体等的协同治理,形成体系化解决路径。
各级卫生健康委等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对相关平台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法院应立足审判职能,建立完善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违法行为的裁判规则,为妥善化解纠纷提供指引,保障新兴业态健康发展。同时,依法打击违法行为,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运营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平台的公司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自律和平台监管,保证安全、有效、有序开展健康咨询服务。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