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5-25 来源:飞速影视
鲁法案例【2022】551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于其出资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是所有的股份或者出资全部归属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一人公司出现债务时,股东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又该承担何种责任?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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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颜某与长天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颜某将自有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挂靠在长天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期限为一年;长天公司安排颜某具体运输工作,并负责向第三方结算运输费用;营运利益全部归颜某所有。后颜某按合同约定和长天公司安排完成运输订单,长天公司累计欠付颜某运输费4万元。经颜某催要,长天公司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余欠运输费,但一直未付。颜某遂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长天公司及其股东费某支付上述运输费用及欠款利息。
02
法院审理
长天公司和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
法院查明,长天公司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费某。
法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颜某与长天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长天公司拖欠运输费导致本案纠纷发生,应承担违约责任。颜某要求长天公司支付运输费用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长天公司未按承诺的期限支付运输费用,给颜某造成利息损失,颜某要求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长天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的费某未提出答辩,亦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颜某要求费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长天公司支付颜某运输费用4万元及利息,费某对长天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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