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2023-05-25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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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位股东,缺少多股东间的内部制衡机制, 容易产生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混同以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通过规定年度法定审计,来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第六十三条也规定,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一人公司在特定情形下,须承担法人人格否认责任,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如果一人公司不能提供年度法定审计报告以及财务帐簿等证据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表明公司无独立的财产和财务自主权,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存在财产混同因素时,采用法人人格滥用推定的方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如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分离,则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该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安排,是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在诉讼程序正义上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颜某请求作为股东的费某与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费某拒不答辩、到庭和提供证据,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正是前述法律规定和审判理论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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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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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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