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2)
2023-06-08 来源:飞速影视
二、举证责任一般规则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同)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人民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呢?
其实“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说法,只是一种模糊的认识。要正确认识该条规定,应当从以下五点理解:
1、《民诉法》该条的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只提出主张,而不提出相应的证据,法院的法官就难以判断。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供了证据,法官才能对相应的事实进行去伪存真,加以判断。
2、《民诉法》规定的“主张”仅限于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主张,这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行为,不是权利,而是义务。
3、《民诉法》的该项规定是对提出事实主张者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没有解决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应当如何处理。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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