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
2023-06-17 来源:飞速影视
【案件回放】
原告赵某系受害人左甲之母,被告齐某系左甲之妻,被告左乙系左甲之子。 2020年5月10日,左甲驾驶电动二轮车与许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甲死亡。经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左甲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
6月16日,左乙、齐某、许某等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由左乙、齐某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索赔,事故发生后,筑路有限公司已为两被告垫付了丧葬费30000元,许某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付款之外另行赔偿左乙、齐某 70000元。经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核定,交强险和商业险总共需要赔偿各项法定赔偿款796000元,其中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6731元、死亡赔偿金63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6月17日,齐某银行账户先后收到款项70000元、677870元,左乙为许某出具了收到赔偿款796000元的赔偿凭证一份,齐某于2020年6月17日、6月18日分多次以提取现金的方式将上述赔偿款从银行卡中全部取出。同日,左乙收到许某给付的额外赔偿70000元,又给许某出具了70000元的赔偿凭证一份。因被告左乙、齐某收到赔偿款后未给付赵某应分得的赔偿款,故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其应分得赔偿款265000元。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因此共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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