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2)

2023-06-17 来源:飞速影视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向侵权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即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死者近亲属对这些损害的请求赔偿权利源于其与死者间的家属身份权受到了侵害,其应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


因此,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自身损害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
【汉济律师提醒】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赔偿权利人共同取得,属于权利人共同共有,权利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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