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春武香君:“弃权”后当然能“另选他人”

2023-07-07 来源:飞速影视

武春武香君:“弃权”后当然能“另选他人”


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之规定,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关于弃权后是否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识为,弃权即表示对该项职务的选举权利的放弃,因而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另一种认识为,弃权只是对该候选人是否可以当选不表示意见,不是对该职务的选举权利的放弃,因而弃权后还可以另选他人。
笔者认为,“弃权”就是放弃权利。在具体实施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票者拿到选票后不填写任何内容就投入票箱;或者拿到选票后不投票,私自“贪污”了选票,使得“收回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这实际上是对整个选举权利的放弃。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已经放弃整个选举权了,何须还“另选他人”?因而也就不存在“弃权”后是否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了。
另一种形式在各级各地的选举中经常出现。就是投票者拿到选票后,只是对选票上一个人或者若干个候选人放弃选举权利,而不是对所有的候选人(包括另选他人)放弃选举权利(当然也可对选票上所有的候选人放弃权利)。也就是说,投票者在选票上给一个人或者若干个候选人投“弃权”票,给其他的候选人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或“另选他人”。
笔者认为,投“弃权”票就是在“赞成”“反对”“另选他人”之外表达的第四种态度,实际上也是一种积极、有效、独立的意思表达,这种形式的“弃权”后,当然能“另选他人”。

武春武香君:“弃权”后当然能“另选他人”


其一,法律上并没有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的前提条件。选举法第四十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并没有给“另选他人”设定前提条件。“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是并列的关系,并不是互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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