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公诉程序:为了更好更有效地维护网络犯罪被害人的合法利益(2)
2023-09-10 来源:飞速影视
因此,该案是国家公诉机关积极推动刑事法领域人格权保护的范例。
在制度上,《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为该案转由国家公诉提供了制度支持。众所周知,诽谤罪作为刑法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类型之一,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刑法》并没有将此类行为规定为“只能”由被害人自诉。相反,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诽谤罪也可以升格为公诉案件,通过国家公诉程序更好更有效地追诉犯罪。鉴于此,对于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诽谤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力而且也有责任通过国家追诉的方式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该案中,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以自己一己之力提起自诉又很难实现该案承载的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将该案及时纳入国家公诉轨道原本也是国家公诉机关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就该案危害行为而言,行为人郎某、何某对被害人谷女士正常的取快递行为进行蓄意偷拍并恶意造谣,任相关视频资料与虚假聊天记录在网络上大肆传播扩散,且在案发后未及时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
从危害结果看,行为人利用网络诽谤他人,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使得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遭受极大影响,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引发网络上群情激愤,已经远不是传统的社区传播的影响范围,社会危害也远非受害人个人所能承受,影响“围观”群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实际造成了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损害。因此,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公诉程序对本案立案侦查,是《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内在要求,是国家公诉机关的不可推卸的职责。
事实上,该案客观上也存在通过国家公诉程序追诉犯罪的现实必要性。本案依靠自诉救济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在前期法院立案阶段便已一波三折,历时一个半月才被余杭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若继续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本案必将涉及需要第三方协助配合进行电子数据取证,以及将案件事实证明到同公诉案件一样的确实充分的标准等可以预见的取证难和证明难问题。这些现实障碍仅凭被害人个人力量难以克服。试想,如果该案最后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裁定无罪,那么,该案判决不仅会对被害人造成难以逆转的双重打击,而且无疑会形成一种“网络诽谤不构成犯罪”的错误社会导向,背离社会公众对“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的合理期待。值得强调的是,本案被害人谷女士不仅仅是在为自己受损害的权益而战斗,更是为社会上无数因恶意诽谤而遭受无辜侵害的潜在或现实受害者战斗发声。因此,国家司法机关不能作壁上观,而应当通过国家公诉,通过刑事公诉程序更好更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利益,以积极回应互联网时代和民法典时代社会公众的法律保护新需求,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法治获得感。
(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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