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证人出庭作证规则10大变化(附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本 全文)(3)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证人可以预先支取出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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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8条,是由申请人预缴。《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条第(三)项也规定,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范围。法院在判决时,也会明确证人出庭费用的承担。
而08年《证据规定》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均未考虑到证人经济困难的情况,若因为证人经济困难而影响出庭作证,导致庭审延期,无疑影响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也容易打击证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2条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故此,新《证据规定》特意将出庭作证费用的预支制度予以明确,心思细腻,不赞不行。
证人宣读或签署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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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77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证人保证书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9条已经有所规定,但《民诉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证人作证时应签署保证书,新《证据规定》对此作出更高要求,证人不仅要签署保证书,原则上,还需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即使是符合法定情况,经过法院准许,以书面、视频方式作证,证人也要签署或宣读保证书内容。
证人作证不得宣读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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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条第2款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对于证人当庭作证的规则,新《证据规定》法条用语更准确(如将“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修改为“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也更符合立法规律(每条内涵集中、每款规则独立)。
但这些规定基本上并无实质性变化,唯独值得重点注意的是,证人当庭作证不再允许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照本宣科。证人表达证词时,句子是否连贯、用语是否文雅,这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证人的陈述确实是自己的真实回忆。这条规定显然是出于此种考虑,也更加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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