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人”违纪行为辨析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典型案例
何某,中共党员,某县某局局长。2019年2月,何某下班回家后锻炼时摔伤,造成腿部骨裂,但其向组织及同事谎称加班时摔伤,并拄拐参加该县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且作为廉政勤政典型发言。在发言中,何某大谈自己如何对党忠诚、严于律己。此外,何某一贯以敬业、清廉形象示人,对外称工作多年名下只有一套房产。2018年,某市巡察组在巡察何某所在县的时候发现何某相关问题线索,并移交给该县纪委。2019年5月,何某被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查实何某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何某“两面人”行为一度成为当地街谈巷议的热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分歧意见
对于该案例中何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
何某收受贿赂行为已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其“两面人”行为只是掩盖违纪、犯罪行为的手段,不宜单独作违纪行为评价。
第二种意见
何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人前表演、人后收钱,违反忠诚老实、言行一致等政治规矩,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定何某构成违反政治规矩错误。
第三种意见
何某毫无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欺上瞒下,系典型的“两面人”,鉴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认定何某构成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错误,违反了政治纪律。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违纪行为(以下简称“两面人”行为),应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作为新增条款,“两面人”行为在事实认定、定性把握上存在分歧。现以“两面人”行为入纪背景及构成要件等为视角,对该行为认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两面人”行为入纪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干部在党组织面前,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相关案件看,一些被审查调查对象善于表演、精于伪装,甚至具有较好的口碑和形象。他们把岗位当舞台、把公众当观众,台上正气凛然,台下肆无忌惮,演绎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双面人生”。不少被审查调查对象“两面人”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污染了政治生态。十九大报告对准确甄别、及时清理“两面人”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鉴于此,“两面人”行为入纪为惩治该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彰显了党中央清除伪装分子、净化政治生态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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