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人”违纪行为辨析(2)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二、“两面人”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违纪主体。一般党员均可构成,从行为危害性看,主要聚焦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
违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即违纪主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伪装、表演行为会产生辜负组织信任、欺骗群众等后果,仍然坚持实施,过失不构成本错误。
违纪客体。党员背离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要求,以及消减群众对党员干部政治品行的信任度。
违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前廉洁模范,人后肆无忌惮。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说起腐败义正词严,深恶痛绝,将自己精心打造成清廉正派“好干部”形象,私下却贪得无厌、来者不拒。二是台上谈纪律规矩,台下自行其是。如有的干部张口请示、闭口报告,背地里却不以为然、自由散漫。三是镜头前道貌岸然,无人处品德败坏。如有的干部标榜自己品行高尚,经常访贫问苦、关心群众,私底下毫无群众意识,特权思想严重。四是抬头讲主义,低头搞诡计。如有的干部说起马列主义头头是道,谈起党性修养面面俱到,私底下“小动作”不断,制造流言、破坏风气。五是人前淡泊名利,人后沽名钓誉。如有的党员到处标榜自己党性强、境界高,私下争荣誉、要地位,稍不如意就牢骚满腹、发泄不满。
三、认定本违纪行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准确把握违纪本质和范围。虽然任何一种故意违纪违法行为归根到底都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但《条例》规定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两面人”行为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指那些“表演”特征明显,平时以“忠诚干净”“清正廉洁”形象示人的党员领导干部,案发后形象颠覆性反差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对一般性心口不一、讲做分离行为或者口碑一般的干部,不宜认定为“两面人”行为。此外,如果“两面人”行为同时触犯《条例》其他条款,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处分较重条款处理。
二是取证工作要表里兼顾。一方面,要注意搜集相关党员本人交代、相关会议讲话稿、在场人员证言、视频资料、日常表现、荣誉表彰等证据,固定其“忠诚老实、清正廉洁”“表”的方面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已查实的违纪违法证据,尤其是案发后所在单位职工、社会公众反映等证言,印证其欺上瞒下、善于伪装及后果等“里”的方面证据。此外,由于本违纪行为系2018年《条例》新增内容,故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未持续到10月1日后的行为,不宜作违纪评价,但可作情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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