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以暴制暴”杀人的,应当如何量刑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一、裁判规则
被告人因本人或家人长期遭妥被害人的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受暴人在施暴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或者趁施暴人醉酒、昏睡等情况 下杀死施暴者的,应当将施暴者存在的过错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受暴人从轻处罚,甚至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杀人未遂情形,作为刑法总则中一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能再将其作为认定“情节较轻”的依据,否则就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以暴制暴”杀人的,应当如何量刑


二、规则理解
据统计,世界范围内至少有1/3 的妇女在其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虐待和虐待。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一样,都是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违法行为,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为此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宣言》《北京行动纲领》等国际法律文件。同样,在当今中国,几乎没有人否认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犯罪不同于社会上一般的暴力犯罪,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施暴人和受暴人的量刑应遵循不同的原则。其中,施暴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和主观恶性,情节和动机恶劣,在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同时,还严重践踏了正常的家庭秩序和社会伦理,理应依法严惩。而受暴人一般在家庭中属于弱势群体,受暴人因无法忍受与其一起生活的施暴人长期的、恶劣的家庭暴力又无法通过合法手段维权时,采用将施暴人伤害乃至杀死的极端办法来摆脱家庭暴力,行为人自己虽然从先前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转变成了犯罪人,但法律应子以合理的从宽处理。
为此,一些国家引人了“受虐妇女综合症”概念。“受虐妇女综合症”一开始只是一个社会心理学名词,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上升为一个法律概念,用来指长期遭受丈夫或情人虐待的女性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目前,“受虐妇女综合症”以专家证词形式作为证据,在美国 、加拿大等国家的事诉讼中得以广泛采用。然而,“受虐妇女综合症”在我国目前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无法将其作为对受虐人从宽处罚的事由。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家庭暴力条件来看,受暴人与施暴人双方因生理状况不同而力量悬殊,家庭暴力下受暴人对施暴人所实施的反抗行为,大多都是在施暴人的侵害行为已经实行完毕之后.趁施暴人醉酒、昏睡等无法实施暴力侵害的情况下实施。而按照我国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只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因此,家庭暴力下受暴人的事后反抗行为不行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显然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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