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以暴制暴”杀人的,应当如何量刑(2)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针对长期家庭暴力以暴制暴容件,可以以被害人过错角度出发,以被告人主观恶性明显较小为由作出以轻减轻处罚的判决。在以暴制暴的条什中,受暴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在被害人(施暴人)过错的的提下产生的,在先的过错才是受暴人以暴制暴的诱因,其犯罪动机多是阳止或者惩罚被害人(施暴人)的侵害行为,而不是主动地对其加害、更没有侵害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主观恶性显然较小。这与不存在被害人过错的其他同类犯罪行为是有很大差别的,犯罪人所受的道德谴责也要轻得多。就再犯可能性而言,以暴制暴案件中受暴人犯罪行为阳止惩罚被害人(施暴人)的目的是单一的、一次性的,与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关系不大。一旦其目的达到,犯罪人不会无缘无故地对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其再犯的可能性也非常小。这也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
综合考察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根据,在以暴制暴的案件中,犯罪人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都较小,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相应较轻,法院量刑时应当从宽处罚。这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中,如果被害人过错程度十分严重,对犯罪行为应负重大责任,则对犯罪人可责性就很小,应当对犯罪人减轻处罚,将其杀人行为认定为“情节较轻”。这种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被售人暴力侵害行为人的人身权利,行为人忍无可忍实施犯罪行为;二是被害人以恶劣、残忍的手段侵害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激起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三是被害人多次、长期严重侵害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或针对多人实施严重侵权行为,激起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四是被害人针对末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施严重侵害行为,激起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当然,如果行为人杀人的手段特别残忍,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导致两人以上死亡的,或者被害方及当地群众对被告人杀人行为无法谅解的,也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三、指导案例
被告人汤某连(女)与被害人杨某合(男,殁年39岁)系夫妻。杨某合经常酗酒且酒后无故打骂汤某连。2002年4月15日17时许,杨某合醉酒后吵骂着进家,把几块木板放到同院居住的杨某洪、杨某春父子家的墙脚处。为此,杨某春和杨某合发生争执、拉扯。汤某连见状上前劝阻,杨某合即用手中的木棍追打汤某连随手从柴堆上拿起一块柴,击打杨某合头部左侧,致杨某合倒地。杨某洪劝阻汤某连不要再打杨某合。汤某连因惧怕杨某合站起来后殴打自己,仍继续用柴块击打杨某合头部数下,致杨某合因遭钝器打击头部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村民由于同情汤某连,劝其不要投案,并帮助掩埋了杨某合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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