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及代理词(7)

2023-12-21 来源:飞速影视
5、社会公众认知角度
(1)一般一个正常人看见一个手中持刀的人,不会主动冲上去,更会作出像李某一样的选择(逃离现场)。
(2)在梁某已然倒地,侯某某没有对任何人继续使用水果刀的情况下,张某、唐某二人依然前仆后继的冲上去,有悖常理。一般这种情况下,正常人要么选择避开危险,要么选择救助伤者。
(3)根据社会公众认知,在面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使用一切手段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个公民都会做出的选择。
(二)防卫人侯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公诉人认为造成二人重伤一人轻伤是“造成重大损害”,辩护人不敢苟同,公诉人仅仅以不法侵害人受损害的结果认定重大损害的事实,却忽略了重大损害的认定应当与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防卫人可能造成同等损害的危险程度进行对比,犯了以事后视角审视案发时实际情况的形而上学的错误,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原则。
本案中不法行为人的不法侵害是否对防卫人侯某某造成同等损害的危险程度的判断可以结合侯某某案发时的处境进行判断:侯某某在身体上,遭受着梁某等人的殴打——被用塑料凳打击头部;财产上,遭受着维持生计的水果筐被掀翻在地;客观上,梁某令人不可理解的冲向拿着水果刀的侯某某,在梁某已倒地的情况下,张某、唐某前仆后继的扑向拿刀的侯某某。侯某某手中拿着的水果刀在梁某等三人眼中已不构成任何危险,甚至还自以为是的认为侯某某不敢真的砍他们。如果他们的想法成真,那他们冲上去打侯某某,夺取了侯某某手中的水果刀,结果会是什么?侯某某的儿子侯某就是活生生的例证。侯某某当时面临的是自己可能付出生命代价的危险。
另外,本案如果以损害结果判定超过必要限度,就会出现《指导意见》指出的“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以及“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法庭作为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最后防线,绝不可能容忍这种现象和错误做法出现。如果仅以损害后果判定防卫是否正当,必然陷于“唯结果论”的误区,审视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应采取事后视角的方式进行。
因此,不法侵害人梁某等四人的行为对防卫人侯某某可能造成损害的危险程度远大于不法侵害人梁某等三人自身遭受的损害结果。三人“二重伤一轻伤”的损害结果不能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害”。
(三)侯某某没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
至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本案更无从谈起,公诉人指控防卫过当实际上已经承认了防卫意图的正当性,排除了犯罪故意在本案中适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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