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气体灭火系统操作、控制功能不符合要求(2)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有关规定:
5.8.2 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
5.8.3 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5.8.4 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图示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有关规定:
3.3.3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与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直接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3.1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3.3.19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同一面墙上,确需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不应小于1m;
3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内的明显部位,喷洒光警报器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外,且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
4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规定:
5.3.4 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b) 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c) 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停,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图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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