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新闻”是新闻人的奇耻大辱,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事实上,我们不能完全依靠记者的自觉来实现这一愿望。自律而非法律约束并不能真正阻止假新闻的出现。只有当假新闻的好处和好处远远大于风险时,它才会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持续存在。因此,我们需要立法并加强执法,追究发布虚假新闻的从业人员的责任。

“虚假新闻”是新闻人的奇耻大辱,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2002年6月27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发布虚假新闻的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了互联网出版机构发布虚假新闻的责任。根据该规定,互联网出版内容不真实、不公平,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改正,并承担民事责任。

“虚假新闻”是新闻人的奇耻大辱,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新闻媒体的责任提出了要求。受众通过购买报纸、有线电视付费订阅、网络平台等渠道获取新闻信息,而新闻媒体则通过向受众提供新闻信息来赚取利润。在这个过程中,受众与新闻媒体之间形成了基本的契约关系。新闻媒体有义务向付费受众提供合格的新闻产品。如果媒体未履行这一义务,提供的新闻信息不合格、存在瑕疵,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
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迫使记者和新闻媒体更加认真、更加负责任地开展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假新闻的发布往往是匿名进行的,这使得追究责任变得困难。此外,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使用技术手段来掩盖自己的踪迹,让追究责任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我们不仅需要依靠法律手段,还需要加强教育和舆论引导。培养公众辨别假新闻的能力,加大对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压力,也是维护新闻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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