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法还不赔偿?律师环环相扣推进程序,高院判决赔偿232万!(2)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翟根才律师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郑先生主张区政府赔偿其损失,依法应当对被告违法行为造成其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区政府强拆原因导致郑先生无法举证的,由区政府作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行政赔偿的应以直接损失为原则给予赔偿。
因此,翟律师制定请求赔偿的项目包括被拆除房屋与附属物损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丈量与签约奖励金及屋内物品损失。

强拆违法还不赔偿?律师环环相扣推进程序,高院判决赔偿232万!


中级法院部分支持主张,判赔137万元


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规定,获取丈量奖励金和签约奖励金的前提是“签约”并按补偿方案要求配合征迁工作。而本案原告未能与被告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故其主张丈量奖励金及签约奖励金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原告主张临时安置补助费,该点主张依据不足。
关于房屋其他设施及屋内物品损失额问题。原告主张附属物损失和屋内物品损失,只提供证据清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能以原告所述直接确定。
综上,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因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被告应赔偿被拆除房屋损失136万元、房屋搬迁补助费及其他设施和屋内物品损失,合计137.7万元。但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决定赔偿金额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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